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民终2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市。
法定代表人:莫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市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xx年4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市xx区,现住湖南省xx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xx市x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罗x
审 判 员 蔡x
审 判 员 陶x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x
书 记 员 何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