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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泽富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阅读人数: 2023-03-20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湘03民终2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市。

法定代表人:莫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市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xx年4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市xx区,现住湖南省xx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xx市x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罗x

审 判 员 蔡x

审 判 员 陶x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x

书 记 员 何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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