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律所概况
律所文化
合作客户
专业团队
合伙人
专职律师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破产与清算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与复议
常年法律顾问
劳动和社会保障
招投标与拍卖专业
房地产
新闻中心
法律讲堂
律所新闻
党建动态
经典案例
行业资讯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李云坤曾安平等与谢最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阅读人数: 2023-03-2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0)湘0104民初6571号

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

原告:曾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xx市,现住长沙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曾xx诉被告谢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曾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黄xx,被告谢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曾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xx向原告退款2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李xx、曾xx诉称:原告在湖南省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平台上购买了25万元的xx通数字通证,并获赠了一些酒类产品。当时被告系湖南省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股东。2020年1月7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在2020年4月30日前将湖南省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平台所有的xx数字通证退还被告,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前收回通证时退还原告款项20万元,如平台不能转让通证,协议照样执行。湖南省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通证交易平台自2019年4月起至今一直处于关闭状态,被告亦未按协议约定退还原告款项20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谢xx辩称:一、原、被告于2020年1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属私密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特别约定:本协议甲方(原告)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本协议自动失效。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进行公开审理,证明本协议已失效。二、原告擅自将协议中约定其应当履行合作环保工程项目义务内容勾划删除,该内容系被告退还款项的前提条件。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及收款收据证明其只购买了9.25万元的数字通证,且原告实际未履行合作环保工程项目,其要求退还款项20万元,证据不足。三、湖南省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一直运行“买产品送通证”的产品销售模式,原告于2019年2-4月在湖南省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购买产品,湖南省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已向原告交付所购产品及通证。四、被告原系湖南省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原告签订的退款协议属于代表湖南省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职务代理行为,该协议的履行主体应为湖南省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谢x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湖南省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注册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9年8月14日前,被告谢xx系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为邓美连。2019年2月,xx公司业务员向原告推销宣称,xx公司在网上开设了数字通证交易平台,通过购买数字通证可在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盈利。同年2-4月期间,原告通过本人及其子曾勤坚向谢xx、xx公司以转账、现金等方式支付款项共计25万元购买了xx通数字通证(数字货币)。同年9月,原告发现xx通数字通证交易平台已被关闭,无法进行交易。原告便要求谢xx退款。2020年1月7日,二原告与被告谢xx签订《协议书》,其中约定:1、李xx、曾xx在谢xx购买了25万元的酒类产品,谢xx赠送李xx、曾xx635332个xx通数字通证,在2020年4月30日前,李xx、曾xx所有通证退还给谢xx;2、谢xx在2020年4月30日前收回李xx、曾xx所有通证时退还李xx、曾xx人民币20万元,如果平台不能转让通证,协议照样执行;3、本协议李xx、曾xx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本协议自动失效。签订协议后至今,被告谢xx一直未向二原告退还款项20万元,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自2019年9月起至今xx公司的xx通数字通证交易平台一直处于关闭状态。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湖南省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协议书》、银行付款凭证、收款收据、报警案件登记表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被告主体问题。原告提交的涉案《协议书》载明谢xx为该合同主体即乙方,谢xx当庭表示对该《协议书》上其本人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原、被告于2020年1月7日签订该《协议书》时,谢xx已不是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并未向原告提交xx公司授权其签订该《协议书》的委托书,原告确认是与谢xx个人达成合意,并非与xx公司之间达成合意,故涉案《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应为谢xx个人。被告辩称谢xx签订涉案《协议书》系代表xx公司的职务行为及该《协议书》的合同履行主体应是xx公司,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谢xx应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二、关于被告谢xx应否退还原告款项25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涉案《协议书》中第三条虽约定“本协议甲方李xx、曾xx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本协议自动失效。”原告就该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系其法定权利,本院公开审理,符合法定程序,不属于协议约定原告向第三方透露情形,被告辩称涉案《协议书》因原告起诉而自动失效,无合法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在涉案《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谢xx在2020年4月30日前收回李xx、曾xx所有通证时退还李xx、曾xx人民币20万元,如果平台不能转让通证,协议照样执行。原告在谢xx经营xx公司期间所购的xx通数字通证,因xx公司的xx通数字通证交易平台自2019年9月起至今一直处于关闭状态,导致原告无法进行通证转让交易,谢xx作为原xx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按协议约定于2020年4月30日前退还原告款项20万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退还逾期款项20万元,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谢xx退还款项2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涉案《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本院酌定被告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对于原告诉请超出部分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xx、曾xx返还款项20万元,并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李xx、曾xx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xx、曾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2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共计3722元,由被告谢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xx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罗x

书记员周xx

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15-2023 湘ICP备2022026177号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